2023年农历春节前夕,郭奶奶将过年擦玻璃的需求告诉了亲戚张某,经张某和家政服务人员赵某介绍,家政人员刘某前往郭奶奶位于居民楼二楼的家中擦洗玻璃,后从二楼窗户坠亡。
事发后,刘某的家人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张某与郭奶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扶养费共计一百万余元。
原告刘某家属:赵某经常向刘某的手机转账支付劳动报酬,这次刘某是接受赵某的委派才去擦玻璃,我认为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事发场所缺乏安全设施,三被告没有履行风险防范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对应责任。
被告张某:我只是向赵某介绍了客户,并不认识刘某,同时也没有从中获益,我认为没有过错。
被告赵某:我和刘某不是雇佣关系。之前的转账是一起工作时,我代客户转给她的。我只是为她介绍客户,并不收费用,也没有订立合同。刘某在工作时,不受我的控制、监督和管理。
被告郭奶奶:我家窗户有护栏,刘某可以用双面吸擦玻璃器,但是她自己把护栏拆下来了,我劝告她不要拆,也多次提醒她“危险”“慢慢干”,我认为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张某、赵某为刘某介绍擦玻璃的工作,均未从中牟利,也没有对其工作做要求,其工作与收入完全取决于自己,张某、赵某与刘某之间不成立雇佣关系。二人提供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友善互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刘某上门提供擦玻璃服务,郭奶奶接受服务且双方就报酬数额达成一致,刘某与郭奶奶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双方应该依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郭奶奶年近八十且独居,从勘验笔录等证据来看,护栏被郭奶奶取下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被刘某临时取下的可能较大。
证据显示,刘某从事家政服务半年以上,其在擦玻璃方面的专业化水平、安全保障知识要强于郭奶奶,擦玻璃并非一定要爬上窗户,在室内使用其自带的专业工具也能够实现。若是刘某临时取下护栏,是对自身危险的放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护栏早就被取下,在能采用安全方式达成目标的情况下,刘某轻信能够尽可能的防止危险,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