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说明,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为: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工程单位,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公告》明确了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计算面积。即“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期不足1个月的,可按次计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证据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1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实施工程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任晓明)